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,禁止无证排放。
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配备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,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监测。
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?;ば姓鞴懿棵疟ǜ姹镜ノ坏呐盼矍榭?。
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编号,设立标志,并按环境?;ば姓鞴懿棵诺囊笈浔讣屏孔爸?。
所有的排污口都必须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。
第十九条 持有《临时排放许可证》的单位,必须定期向当地环境?;ば姓鞴懿棵疟ǜ嫦骷跖欧帕康慕惹榭?。
经削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,可向当地环境?;ば姓鞴懿棵派昵搿杜欧判砜芍ぁ?。
第二十条 违反《排放许可证》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,当地环境?;ば姓鞴懿棵鸥萸榻?,有权中止或吊销其《排放许可证》。
被中止排放许可证的单位,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排放许可证要求的,由当地环境?;ば姓鞴懿棵呕指雌浔恢兄沟呐欧判砜芍?。
被吊销排放许可证的单位,必须重新申请《排放许可证》。
第二十一条 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,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间互相调剂。但必须由当地环境?;ば姓鞴懿棵排?。
对跨地区或跨省界的水体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时,应由上一级环境?;ば姓鞴懿棵虐此使婊囊?,统一协调。
第二十二条 当地环境?;ば姓鞴懿棵庞腥ǘ怨芟角谝寻浞ⅰ杜欧判砜芍ぁ返钠笠凳乱档ノ唤邢殖〕椴?、检查,被检查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,并提供有关资料。
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